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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给女儿的房产,能反悔吗?-新闻联播

来源:城市新闻网 编辑:城市新闻网 时间:2019-05-05
导读:扬子晚报讯(通讯愿侗钱军储慧文记者万承源)王斌 与刘娟 离婚时约定,王斌名下的屋宇产权归其女儿王晓雨所有。离婚后,王斌以房产存在抵押、赠与行为无效为由,拒绝办理屋宇过户手续。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决,离婚协议中屋宇赠与条款有效。

扬子晚报讯(通讯愿侗钱军储慧文记者万承源)王斌 与刘娟 离婚时约定,王斌名下的屋宇产权归其女儿王晓雨所有。离婚后,王斌以房产存在抵押、赠与行为无效为由,拒绝办理屋宇过户手续。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决,离婚协议中屋宇赠与条款有效。 王斌与刘娟成婚前,其付出首付款后购置了案涉屋宇,别的房款与其父配合向建设银行 (601939 )存款,同时以该屋宇设定抵押担保。不动产注销时,屋宇产权注销于王斌名下。 2018年5月,王斌与刘娟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单方约定,上述屋宇归二人婚生女王晓雨所有。在王晓雨法定署理人刘娟要求王斌将屋宇过户给王晓雨时,王斌认为房产涉抵押,赠与条款无效,予以拒绝,单方爆发讼争。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斌系完全民事行为才气人,离婚时王斌和刘娟告竣一致协议,王斌作出赠与这一实体权利处罚,系其真实意思暗示,不存在显失公正情形,且无证据表白存在违反执法 、纪律的强制性划定,应认为赠与条款非法有效。按照条约相对付性道理,王斌和其父与存款人建设银行之间的条约约定只对付条约单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王斌将屋宇赠与女儿后,并不罢黜其本身的还款责任,同时,赠与行为爆发后,银行仍对付涉案屋宇享有抵押权,第三人好处未受损害。 故而,应判令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有效。由于案涉屋宇处于抵押期限内,无法办理屋宇转让过户手续,因此只有还清抵押权人银行存款后,方具备屋宇过户给受赠人王晓雨的条件。 法院凭据物权法相关划定,裁决赠与行为有效,回收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裁决后,王斌提出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合用执法正确,终审裁决回收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为假名) 法官说法 已抵押的家产承袭、赠与仍有效 对付抵押查封家产,当事人可否行使买卖、赠与等处罚行为,处罚行为是否有效问题,姑且以来不时存在争议。近年来,这一问题取得统一,即抵押、查封行为并不影响买卖、赠与行为效力,只成为履行障碍,如到期不能取消障碍,只是包袱违约责任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划定,抵押物依法被承袭或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该划定表白,已抵押的物权并不成为承袭或赠与的阻碍,即承袭、赠与行为有效。虽然,如债权人的权利得不到实现,债权人仍对付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屋宇处于抵押期间无法履行过户手续,也并非主张赠与条款无效的法定事由,只是房产过户履行中的障碍,受赠人可待抵押解除后请求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锛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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