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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回购承诺”无效招行贷款损失仅获1/3赔付-新闻联播

来源:城市新闻网 编辑:城市新闻网 时间:2019-01-29
导读:本报实习记者慈玉鹏记者张荣旺北京报道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了一则裁定书,当事工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招行深圳分行”)及湖南省高速公路打点局(以下简称“湖南高管局”)。该案从最初提告状讼至今已连续近3年时间,核心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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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实习记者慈玉鹏记者张荣旺北京报道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了一则裁定书,当事工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招行深圳分行”)及湖南省高速公路打点局(以下简称“湖南高管局”)。该案从最初提告状讼至今已连续近3年时间,核心是一封回购《许诺函》。 为了帮忙湖南宜连高速公路倒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连公司”)拿到融资,湖南高管局违规向招行深圳分行出具了担保类《许诺函》。本案二审最终判定该《许诺函》无效,但就宜连公司不能送还招行深圳分行的存款本息4.55亿元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湖南高管局需包袱1/3赔付愿娥任。 此前,地方当局及相关局部出于招商引资的需要,明知自己不具备包管人资格仍出具《许诺函》,为相关企业得到存款做背书,同时银行明知国度构造等机构禁止作为担负包管人却仍要求地方当局相关局部出具担保函,这种环境并不少见。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金融律师张远忠暗示:“该类纠纷很稀有。已往,地方当局为了得到存款出具担保函的环境对付照普遍。由于之前埋下了隐患,目前该类纠纷表现了一个迸发期,相对付较多。” “自取灭亡”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湖南省高速公路打点局条约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该案一审裁决书显示,2006年3月9日,湖南省宜章县人民当局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宜连公司签订《湖南宜章至广东连州高速公路项目特许投资、建设、经营、养护打点条约》。 2009年8月20日,招行深圳分行与建行湖南分行作为存款人,与借款人宜连公司签订《人民币资金银团存款条约》,两家银行配合向宜连公司发放存款12亿元,此中建行湖南分行发放8.4亿元、招行深圳分行发放3.6亿元。 (2017)最高法民终353号民事裁决书显示,在上述条约签订前10天——2009年8月10日,湖南省高管局曾向招行深圳分行出具《许诺函》,暗示“贵行对付宜连公司提供的项目存款,若该公司表现没有依照履行其到期债务等违反借款条约约定的行为,大概存在危及银行存款本息偿付的情形,出于维护投资商好处,保障贵行信贷资金保险的目的,我局许诺按《特许条约》第15.6条之划定全额回购宜连高速公路经营权,以确保化解银行存款风险,我局所付出款项均先偿还贵行存款本息”。 上述裁决书显示,在存款发放后,宜连公司未能按约送还存款本息,招行深圳分行及建行湖南分行向法院提告状讼,法院对付宜连公司所持有的高速公路收费权等资产进行拍卖,但湖南高管局并未竞拍,拍卖以流拍告终。 2016年3月10日,招行深圳分行向湖南省高管局收回《关于严格履行宜连高速经营权回购义务的函》称:“截至目前,贵局仍未就回购或参与竞买收费权出具确切的打算,案件久拖未定给银团及我行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损失。望贵局依照向我行出具的《许诺函》,严格履行宜连高速公路经营权回购义务。” 但湖南省高管局仍未能就宜连公司所负债务予以处置处罚,招行深圳分行提告状讼,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单方历经二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最高法民终353号裁决书显示,二审判定《许诺函》具有包管担保性质,但按照担保法第九条关于“学校、幼儿园、病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集体不得为包管人”的划定,湖南高管局作为湖南基本设施高速公路的建设、打点事业单位,不得作为包管人。所以,《许诺函》因违反执法强制性划定应认定无效。 同时,裁决书显示,“高管局作为出具人,明知自己不具备包管人资格仍出具《许诺函》,具有短处。而招行深圳分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明知高管局作为事业单位,不能成为包管人,其仍要求高管局出具《许诺函》,招行深圳分行亦存在短处”,“酌定高管局对付宜连公司不能送还招行深圳分行的存款本息455122158.5元及以3.54亿元为基数按《人民币资金银团存款条约》的约定计较自2016年4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复息包袱三分之一的补偿责任”。 招商银行对付二审功效并不称心,申请再审,但最终被回收,该案至此尘土落定。《中国经营报》记者别离就此事与当事人单方取得联系,并发送采访纲要邮件及传真,然而截至发稿,当事人单方对付此并未答复。 无效的许诺函 实际上,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当局局部因类似许诺函而激发的纠纷并不常见。 (2017)新29民初23号民事裁决书显示,拜城县财政局向某股份制银行阿克苏分行出具的许诺函被判无效,只包袱存款公司不能清偿的二分之一的补偿责任。在此许诺函中,拜城县财政局暗示如接受存款的投资公司无法按期还贷,拜城县财政局部将实时筹集缺口资金予以送还。 (2017)最高法民终84号民事裁决书显示,石河子经济技能开发区财政局与中国信达资产打点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的包管条约纠纷得到二审判 决,石河子经济技能开发区财政局出具的许诺函被判定为无效,但需包袱存款公司不能清偿的二分之一的补偿责任。 许诺函纠纷早在2004年就已存在。2004民四终字第5号民事裁决书显示,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决佛山市人民当局为交通银行香港分行出具的《许诺函》无效,佛山市当局不应包袱负何执法上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及第八条明确指出,国度构造不得为包管人,但经国务院核准为使用外国当局大概国际经济组织存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病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 位、社会集体不得为包管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进一步指出,国度构造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集体违反执法划定提供担保的,担保条约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该当按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划定处置处罚——担保条约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短处的,该当按照其短处各自包袱相应的民事责任。 经记者查阅,对有短处的担保人包袱民事责任的水平,担保法解释第七条划定,“主条约有效而 担保条约无效,债权人无短处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付主条约债权人的经济损失,包袱连带补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短处的,担保人包袱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出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这意味着,当当局相关局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类似担保的《许诺函》,最多只需包袱1/2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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