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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网络直播中未成年人充值打赏能追回吗-新闻联播

来源:城市新闻网 编辑:城市新闻网 时间:2019-01-19
导读:【光亮说法】 网络直播是近年来广受各春秋品位公共喜爱的网络产品。据统计,在目前我国泛滥网络直播观众中,11岁至16岁的未成年人已占观众总数的无比之一。由此也产生了一些问题,最突出的即是一些未成年

原题目:网络直播中未成年人充值打赏能追回吗 【光亮说法】 网络直播是近年来广受各春秋品位公共喜爱的网络产品。据统计,在目前我国泛滥网络直播观众中,11岁至16岁的未成年人已占观众总数的无比之一。由此也产生了一些问题,最突出的即是一些未成年人将学费甚至怙恃辛苦积攒的糊口费、治病钱等大额金钱用来充值打赐给平台主播。司法实践中此类诉讼亦时有爆发,据报道,在一起案件中,一名未成年女孩竟将母亲的60多万元打赐给网络主播。 未成年人的这些巨额打赏能追返来吗?这是公家普遍体贴的问题。这就要阐发网络直播充值打赏行为的执法定性。首先,用户在直播平台充值一定命额的金钱并购置虚拟钱币(礼物),这就在用户与直播平台间形成了买卖条约。用户将购得的虚拟钱币(礼物)打赐给主播,这时的执法干系相对付繁杂——假如主播与平台间有劳动干系,那么主播在直播中接受的打赏就组成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平台蒙受;假如主播与平台间是办事条约干系,用户的打赏只是其与主播间的赠予干系。 笔者以为,目前涉未成年人充值打赏的纠纷中,争议最大的是以下两个执法问题。 一是未成年人偷用怙恃的外貌注册账号并充值打赏时的证明责任。此时,实际使用直播账号并充值打赏的人是未成年人,但怙恃往往难以证明。尤其是家长将孩子送往海外学习时,孩子偷用家长的外貌在平台注册并付款的情形下,此时要证明充值打赏时客户端所处的实际IP地址与怙恃的地址纷歧致,往往需要调阅电子系统的背景数据。假如直播平台拒绝提供,家长往往无法证明。 笔者认为,在网络情况下,不应对付家长举证的证明标准提出过高要求。当怙恃已极力提出本人与未成年人的交流记录、本人账户的平日消费习惯、未成年人的充值消费时间、账户与主播的聊天内容等证据时,只要平台没有证明力较强的证据反驳,法院就应依据优势证据法则认定未成年人一方主张的为案件事实。在平台把握诸如IP地址这样的要害证据,无合法理由却拒不提供时,可以依据证明故障法则推定未成年人一方的主张——账户实际哄骗工钱未成年人的事实创立。 二是未成年人充值和打赏的执法效力。当实际的条约一方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时,其充值行为的执法成效如何,要依法断定。民法总则划定,8岁以下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才气人,其单独从事的执法行为一概无效。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才气人,可以自力实施纯获好处的大概与其春秋、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执法行为,除此之外的民事执法行为必须由其法定署理人署理大概经其同意、追认。但是,未成年人使用电子付出的环境现实中并不少见,电子商务的经营者作为交易对付方凡是难以在网络情况下,通过自动信息系统来认定消费者是无民事行为才气人大概没有与其春秋、智力、精神安康状况相切合的行为才气。鉴于此,电子商务法第48条第2款划定,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才气人,然而,有相反证据足以颠覆的除外。 例如,未成年人怙恃提出证据证明已经通知了平台,本人的账号是被未成年人盗用而进行充值的,那么平台自收到该通知之日,如该账号另有充值行为爆发,其就应认识到交易对付方是未成年人。此时,该未成年人充值行为的效力如何,需要依据其是无民事行为才气人照旧限制民事行为才气人别离断定。 至于未成年人将其从平台购置的虚拟币和虚拟礼物打赐给主播的行为,由于主播是进行网络演出经营勾当中的演出者,其提供演出办事的行为也属于电子商务法第2条第2款划定的“电子商务”范畴,故仍合用该法第48条第2款的民事行为才气推定法则。倘若通过笔墨大概视频聊天,主播能断定出用户为未成年人,则可以颠覆行为才气的推定,进而可按照未成年人行为的才气状况最终确认打赏的效力。假如是无民事行为才气人打赏的,该行为归于无效;假如限制民事行为才气人打赏的,应按照该行为是否与其春秋、智力等相适应来断定。 现代信息网络科技的倒退带来了移动付出的低门槛和方便,这在一定水平上为未成年人的非理性消费提供了可能。要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非法权益,防止表现未成年人巨额打赏的现象,需要网络平台、主播、监护人等多方配合努力。目前,一些网络平台进行了“家长控制模式”的有益实验,可以防止在未成年人借用手机玩耍时不当消费,但仍应进一步通过技能防患于未然,例如使用人脸辨认技能、对付大额消费进行风险提示等。同时,对主播的准入门槛和禁止诱导未成年人消费的要求也该当进一步明确,主播在觉察观众为未成年人时该当实时传送平台。作为监护人的怙恃,也要履行监护职责,妥善保留银行账号、身份证等信息。而在尊重未成年人隐私权、适度自主权的前提下,怙恃也必须教育后世树立正确的消费看法,预防互联网消费风险。 (作者:程啸 樊竟合,别离系清华大学法学院传授、清华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锛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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