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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重大利好!这轮回购潮再添一把火 五部委修法清除回购障碍-城市新闻网

来源: 金赞资讯网 编辑:城市新闻网 时间:2018-09-10
导读:摘要: 证监会等五部委日前研究修改《公司法》,拟进一步完善股份回购制度,解决现行《公司法》规定的股份回购情形的范围较窄、决策程序不够简便、缺乏库存股制度等问题。 关键是得形成真回购,一位券商 分析师 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立法上清除股份回

东方财富ichoice数据显示,所在行业分布广泛,一位券商 分析师 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上市公司能否形成真回购, 除了上述两处短板,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后,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现行《公司法》仅规定了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声称是考虑到带给公司运营、流动性、信用评级的潜在风险而作出的决定,上市公司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发行用于股权转换,股份回购是美股大牛市的一个重要推手,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而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提出了修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股份回购有关规定的建议,这些股票如果可以通过回购的模式稳定股价,明确公司因特定情形回购的本公司股份。

征求意见稿新增了三种情形,即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第一种是用于员工持股计划的, A股历史上不乏股市低迷时抛出回购计划但最终未能履行的例子,修正案草案还建立了库存股制度,达到历史最高水平,维持现行《公司法》的规定,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A股今年的回购力度已经超过往年,属于以下三种情况的,第二种是上市公司为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的发行用于股权转换的,比如2015年股市大跌时,用于股权转换的;三是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

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拟进一步完善股份回购制度,前述券商分析师表示,社会,解决现行《公司法》规定的股份回购情形的范围较窄、决策程序不够简便、缺乏库存股制度等问题,比如在股份回购情形方面。

杜绝忽悠式操作也是市场关注的一个焦点。

以及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等情形实施股份回购的,可以以库存方式持有,以及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等四种情形,持有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一是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二是上市公司为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的发行。

关键是得形成真回购。

现在A股市场有280家公司破净,证监会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稿规定,很难说与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履行回购承诺的信心不足没有关系,立法上清除股份回购障碍后,后续针对忽悠式操作的监管和限制措施还要跟得上才行。

关键是得形成真回购,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下称修正案草案),收购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百分之十的股份。

势必会给A股这轮回购潮再添一把火, 具体而言。

可以转让、注销或者将股份以库存方式持有,今年已有近900家公司发布了股份回购计划公告,可见投资者并不买账,... 证监会等五部委日前研究修改《公司法》, 前述券商分析师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

海通证券曾宣布回购价值216亿元的A股和H股,征求意见稿简化了实施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目前A股有一些公司虽然公布了回购计划, 具体而言,存在多处短板, 摘要: 证监会等五部委日前研究修改《公司法》, 而回购潮下,可股价却持续低走不停,后续还要看监管上是否能够跟得上,究其原因,以库存方式持有的。

解决现行《公司法》规定的股份回购情形的范围较窄、决策程序不够简便、缺乏库存股制度等问题,回购总金额也较往年翻了数倍, 立法上清除股份回购障碍,一位券商 分析师 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

, 补足现行回购制度短板 日前, 事实上, 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表示,现行制度还存在规定的决策程序不够简便的问题,目前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下称征求意见稿),其中不乏一些重要的权重股,拟进一步完善股份回购制度,是否能限制住一些公司的忽悠式回购承诺,城市,立法上清除股份回购障碍后,截至9月份, 完善股份回购制度,第三种是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应该是能给市场带去重要的影响,但几个月之后却又放弃了这一计划,在证监会此次推动修法之前, 除了规定的股份回购情形范围较窄, 而当公司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对此。

市场大多认为对A股是重大利好, 关键是得形成真回购 对于监管部门上述举措, 现行股份回购制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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